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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十)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同上 (六十一)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六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 (六十四)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十五)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同上 (六十六)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