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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同上 (六十七)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同上 (六十八)明知材料不实,故意出具违规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同上 (六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十)用非法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七十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十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同上 (七十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同上 (七十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同上 (七十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同上 (七十六)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十七)三资企业不设置会计帐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