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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同上

  (六十七)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同上

  (六十八)明知材料不实,故意出具违规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同上

  (六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十)用非法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七十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十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同上

  (七十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同上

  (七十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同上

  (七十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同上

  (七十六)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十七)三资企业不设置会计帐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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