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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九)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十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三十四)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五)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六)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十七)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