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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九)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十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三十四)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五)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六)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十七)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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