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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十七)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八十八)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八十九)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九十)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三)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四)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七)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九十八)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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