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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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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九十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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