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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九十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一○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