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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3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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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5.《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的决议,省政府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6.《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部门和单位,其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相关内容。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或者部门决算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二)批准或备案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五)审批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三条  “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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