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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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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三、行政处罚(共146项)

  (一)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处罚种类: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六)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七)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八)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九)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十)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十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十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十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同上

  (十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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