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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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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

  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一○四)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五)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六)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七)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八)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一○九)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一一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一一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一一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一一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一一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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