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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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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法律依据: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其规定执行。其他需要在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中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二)管理财政专户,监缴预算外资金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有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上缴下拨资金应当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加强监缴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五、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行政许可1项:

  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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