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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7、《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8、《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9、《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十七)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点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跟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点 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六点 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条 “(三) 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六点 “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十八)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十九)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二十)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省级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药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第六点 “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二十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第五点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十二)事业单位清算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