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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六)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七)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点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2.《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点 职工医疗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 “(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国家批准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特定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支企业“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列入成本”。

  (九)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尽建立帐户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  年度购汇限额指标的报批,中央单位向财政部门编报;地方单位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出国团组在取得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地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3.《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 财政部是全国限额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限额预算的下达和监督执行,并提供相关政策和制度保证。中央各部门、各地区财政厅(局)在财政部指导下,负责下属单位和本地区限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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