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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预算、决算批复确认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六、行政征收(共5项)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 第四条 做好财政农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换工作。

  为理顺征收征管体制,新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目前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部门划转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耕地占用税职能划转时,要切实做好原农税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 第二条 明确征管机关

  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

  (二)契税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财政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免。减缴额度超过应缴款50%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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