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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十八)单位和个人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 第二款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上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者部门预算,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部门和单位,其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禁止使用违规票据。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票据的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自行扩大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一)部门和单位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二)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三)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四)部门和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五)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而使用违规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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