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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十八)单位和个人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 第二款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上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者部门预算,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部门和单位,其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禁止使用违规票据。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票据的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自行扩大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一)部门和单位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二)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三)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四)部门和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五)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而使用违规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八十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