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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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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二十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征收机关有权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但应对采矿权人提供的数据资料予以保密。上级征收机关有权对下级征收机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征收机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行监督。

  (二十四)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五)事业单位有关制度及开支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十七)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凭证备案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二十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二十九)财政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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