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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接上页]

  
  
  ……
  
  (1973)
  
  (1982)(1989)(1996)(2003)(2321)
  
  (1983)(1990)(1997)(2004)(2322)
  
  注:(2605)
  
  13.8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235]
  
  
  
  
  
  项目
  
  发生日期
  
  偏离度
  
  法定披露报刊
  
  法定披露日期
  
  
  
  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5%(含)以上
  
  (2265)
  
  (2266)
  
  (2267)
  
  (2268)
  
  注:(2269)
  
  13.9其他重大事件[236]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2009)
  
  (2010)
  
  (2011)
  
  (2012)
  
  注:(2013)
  
  §14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237]
  
  
  
  
  
  (1713)
  
  §15备查文件目录[238]
  
  
  
  
  
  (1733)(1734)(1735)
  
  [1] 本文件同时涵盖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正文模板和摘要模板,一般的,模板中的事项同时适用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和摘要,即对没有特别说明的事项,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都需披露;而如果某些项目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或仅适用于半年度报告,仅适用于正文或仅适用于摘要,本文件将在相关各项的脚注中予以说明。
  
  [2] 报告期内基金转型的,报告名称为XXXX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转型)XXXX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如为摘要,则报告名称调整为XXXX证券投资基金XXXX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
  
  [3] 此处填列报告期末的具体日期。
  
  [4] 送出日期指报告经复核、签发后,正式对外送出的日期,此处可理解为正式通过指定报刊对外披露的日期。
  
  [5] 重要提示之前的内容为报告封面,单设一页;在报告文本扉页至少按本模板内容刊登重要提示,个别基金有其他重要提示的,可增加列示,例如,报告期内基金转型的,重要提示项下还应就基金转型进行提示和说明。
  
  [6]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还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7] 本句仅适用于摘要,不适用于正文。
  
  [8] 本句仅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9] 本段表述主要适用于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10] 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正文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对应的页码,摘要不需列示目录。
  
  [11] 若报告期内基金转型,则按转型前后分别列示2.1和2.2的相关项目,并在相关表下补充说明转型相关信息(例如,标注说明转型前基金的终止上市日期等);若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应在2.3中分列列示变更前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信息,并在2.3表下说明变更日期等信息。
  
  [12] 本项仅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不需在摘要中披露。
  
  [13] 此项采用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的基金主代码(一般是在交易代码中择一确定)。
  
  [14] 前后端交易代码分两列列示,如果分级基金存在前后端交易,且分级基金整体没有交易代码的,则本项可不列示,而在本表“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相应级别的基金中再分列列示。
  
  [15] 创新封闭式基金对封闭期及打开期限的约定在本项目中描述。
  
  [16] 对于标注(若有)的项目,如果基金没有此项,则直接省略,不必列示“-”,下同。
  
  [17] 分级基金(包括分级的创新封闭式基金)根据自身的产品特性,在2.1中增加填列“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和“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三项,在2.2中增加填列“下属分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分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没有区别的,该项不列示);以上几项主要适用分级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必列示。
  
  [18] 本模板相关表格下的标注,是为表格中特定内容做出补充说明而设定的,如果基金没有需要说明的,则可略去本部分。
  
  [19] 本项主要适用于ETF联接基金。
  
  [20] 不建议将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策略的描述在此长篇列示,而应是简明、扼要的概述基金主要的投资策略。
  
  [21] 对报告期内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需要对变更情况予以说明。
  
  [22] 本项主要适用于ETF联接基金。
  
  [23] 本表中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4个项目仅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不需在摘要中披露。
  
  [24] 主要适用于QDII基金;如果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有多家,则相应增加列数。
  
  [25] 本项仅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不需在摘要中披露。
  
  [26] 本项主要在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可不在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中披露。
  
  [27] 本项及下一项“基金保证人”主要在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可不在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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