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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2] 表内各项数据均按报告期内的交易日统计。 [213] 此处偏离度的最高值及下行的偏离度的最低值为数学意义上的最高值、最低值,从而反映出本表其他项所未能反映的正负偏离的相关信息,而不是指偏离度的绝对值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214]如报告期末不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则不需列表,只需声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15] 此列主要适用于分级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列示此列,下同。 [216] 本项主要适用于ETF联接基金的目标基金。 [217] 分级基金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可在表下标注说明分级基金的计算方法。 [218] 对于分级基金,此处的合计数=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期末持有人户数合计 [219] 非上市基金不列示此表;如果分级基金下属分级基金均上市交易的,此处应按级别分表列示。 [220] 对于联接基金的目标基金,应填列除了联接基金之外的其他前十名持有人,此处用于填列联接基金作为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221] 对于LOF等部分份额在场内交易的基金,可在表下标注作相关说明,例如,持有人为场内持有人等。 [222] 封闭式基金不列示此表。 [223] 分级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基金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24] 分级基金按级别分列列示;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末基金份额的变动,因此,表中“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项目不列示,“报告期期间”的表述应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 [225] 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 [226] 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227] 份额减少以“-”号填列。 [228] 本报告期内如果不存在相关重大事件,则需声明,例如,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 [229] 如联接基金的目标基金涉及13.3、13.4和13.5等相关重大事项的,也应予以说明。 [230] 在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中,本部分需披露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期内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以及目前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等;在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中,本部分只需披露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包括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31] 如在报告期内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232] 根据重要性原则,可增加债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权证交易、基金交易(适用于QDII基金)等项目,具体可有两种格式:一是如果须列示的除股票之外的其他类别交易的项目较少,可直接用13.7的标题(不再分别列示13.7.1和13.7.2的标题),披露格式采用13.7.1下的表格;二是如果须列示的除股票之外的其他类别交易的项目较多,按照13.7.1的格式列示将使表格展示相对复杂的,可将股票之外其他类别交易按照13.7.2的格式单独列示,此时,标题需要分别列示明细13.7.1和13.7.2;列示租用的所有券商交易单元的情况,不论当期是否有交易。 [233] 此处的佣金指基金通过单一券商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权证等交易而合计支付该券商的佣金合计,不单指股票交易佣金。 [234] 在表下标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等信息,其中,交易单元的变更也可在备注栏内说明。 [235] 本项适用于利用“影子定价”评估“摊余成本法”计算净值公允性的货币市场基金。 [236] 同一公告事项在多个披露渠道披露的,在同一行内列示,不分成多条记录;此部分仅在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披露,可不在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 [237] 除本模板规定的披露项目外,如其他信息的披露将对投资者作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在本项目披露。如无此类信息,则不列示本项目。 [238] 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本项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不需在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