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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8] 本项主要适用于保本基金,没有保证人的其他基金不必列示。 [29] 可根据需要在此处添加其他相关参与机构等重要信息。 [30] 此表述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对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标题调整为“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同理,3.4项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半年度正文和摘要。 [31] 对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本项需要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数据,从左到右分别列示本年度(T年度)数据、T-1年度数据和T-2年度数据,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合同生效后的数据,对本年度调整计算方法的指标,以前年度指标应采用新旧方法计算列示,因会计政策或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数据的,应同时列示调整前后的数据,同时,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应在表下标注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连贯性;对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本项只需披露本报告期的数据;对非货币市场基金,本表中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本期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3个项目仅在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不需在摘要中披露;对货币市场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需披露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6个指标,其中,累计净值收益率不需在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披露;分级基金按级别分列列示;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按转型前后分两列列示,对于报告期以前转型的基金,只需列示转型以后基金的相关数据;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本期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并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其他财务指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对采用份额净值计算或计算公式中含有N的财务指标,主要使用对外披露的净值数据及相应的时点,例如,以所有对外披露份额净值(例如,净值公告或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值数据)的日期作为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本期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公式中的N,并作为净值增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的时点参与计算;取数时如遇季末、半年末、年末节假日,一并计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于指标计算结果或净值走势图更为准确的考虑,有的基金在取数时采用了未披露的数据,例如,开放式基金在计算3.1财务指标及编制3.2净值表现部分的图表时,在封闭期内采用了每个交易日的净值数据,货币市场基金在计算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指标及编制净值表现部分的图表时,节假日采用了每日的净值收益率数据,对于这些情况,可继续延用原来的取数原则。 [32] 此处应标注币种和货币单位,例如,人民币元、美元等,本模板中凡涉及“单位”的,均适用此要求;另,如果整个表格的数据均为货币单位,则表上一般标注“单位: ”,如果整个表格中的数据既有货币单位又有其他单位(如基金份额、百分数等),则表上一般针对性的标注“金额单位”。 [33] 表格中第二列至第四列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相关数据,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对于合同生效当年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3.1.1相应列中的项目名称由“××××年”改为“年 月 日-年 月 日”;对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只保留第二列,并将3.1.1项目名称由“××××年”改为“报告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将3.1.2和3.1.3项目名称改为“报告期末(年 月 日)”,第三、第四列略去。 [34]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5]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应在表下标注说明本期利润和本期已实现收益的关系,如“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 [36] 本项及“累计净值收益率”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列示。 [37] 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可在表下标注中对该指标的计算方法作简要说明;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或6月30日,无论该日是否为开放日或交易所的交易日;同样,本表在计算涉及“本期”的相关财务指标时,也应考虑报告期最后一日的相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