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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接上页]

  [154] 如期末无正回购余额,因此没有作为抵押债券的,则不需按本项格式详细说明,只需作相关声明即可。
  
  [155] 本项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报摘要可不披露;本项主要披露与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性信息,至少包括:(1)基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的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的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上述描述信息在报告期发生改变的,应作出说明。(2)本期末及上年度末与上述风险相关的数量信息,例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及使用的方法与假设。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应披露该事实及原因。
  
  [156] 基金应根据自身组合情况,结合所投资品种的评级,参考本项格式(即列表及各表项为可选,不强制所有基金都按列表格式填报,下同)列示信用风险信息。
  
  [157] 基金的债券投资涉及信用评级标准的,可结合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评级具体情况,参考本表格式列示,并在表下对评级分类进行标注说明,下表7.4.13.2.2同理。
  
  [158] 基金应根据自身组合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情况列示流动性风险信息,本表仅供参考(可根据基金组合情况选择确定各期限段),不适用或该表所涉及相关信息不重要的,可以不填列该表。
  
  [159] 本项主要结合基金自身组合情况,对利率风险及其形成原因、利率风险计量及管理的方法进行简要的描述,并对资产负债表日面临的利率风险进行数量化分析,本模板列出了分析表格,供参考,下同。
  
  [160] 在表下标注说明各期限分类的标准,如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孰早者进行分类等;表中列示了多种期限,基金应根据自身组合情况选择填列。
  
  [161] 如市场利率的变动对基金资产净值无重大影响,则可不列示此分析表,只分析原因并作相关表述即可,下同。
  
  [162] 主要适用于QDII基金。
  
  [163] 按基金投资组合的其他价格风险敞口情况填列,不适用或不重要的可不列示该项。
  
  [164]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44条,如基金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分析、管理市场风险的,在此项下披露分析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等信息;此处所列表格供仅供参考,具体披露时,基金应根据会计准则披露要求,以及本基金组合及风险管理情况编制。
  
  [165] §8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模板一般适用于除QDII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之外的其他类别基金(个别项目本节未涉及但§9、10等节有格式的,可参照列示,例如,ETF联接基金的基金投资项可参照§9列示);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该报告分两部分,即转型前最后一日及报告期末的投资组合报告;本部分相关表格的填列中,对有实际数值的,按精度要求四舍五入后填列,如果整个表格不适用,则省去,如果表格中某个项目期末/当期无数值或者不适用的,以“-”填列;相关表格中“金额”、“公允价值”和“比例”等项目的数据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如,0.999以1.00列示),涉及合计数的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的比例进行合计。
  
  [166] 此处金额指期末各项目的账面金额,下同。
  
  [167] 对于ETF,此处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8.2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最终导致两者在金额上不相等,对此,需要在表下标注说明。
  
  [168] 不适用或未投资的行业应填“-”;指数基金应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分两张表列示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及合计。
  
  [169] 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披露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指数基金披露指数投资部分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和积极投资部分的前五名投资明细),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中则应披露所有股票明细,本项的题目相应调整为“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对同一股票,如果基金既持有上市流通部分,又持有流通受限部分的,则在此表中按同一股票合并计算,但在投资组合报告附注中必须对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指数基金,摘要中至少应按8.3.1列示指数投资部分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并将8.3.1的标题改为“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其中,备选成分股在相关指数公司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指数投资部分列示,此外,如果指数基金还兼具积极投资的,摘要还应按8.3.2列示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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