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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接上页]

  [38] 合同生效当期不是完整报告期(一年或半年)的,在表下标注说明;按现行法规,在列示涉及基金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时,应有费用提示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本模板中的其他部分涉及需要进行费用提示的,参照说明,不再赘述);对货币市场基金,应说明基金利润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39] 分级基金、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需分别列示表和图(仅因利润分配不同而分级的基金,如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金,则可不分别列示表和图),报告期以前转型的只需披露转型之后的表和图,有关“基金合同生效”的表述相应调整为“基金转型”(例如,3.2.2和3.2.3的标题调整为“自基金转型以来……”),本模板之后的其他图表,如3.4、§11、§12等,也参照前述要求披露;关于是否可以采用原有基金净值表现作为新基金净值的历史记录,请参见《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第10条;对于报告期内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需要在相关表格下标注予以说明。
  
  [40] 对货币市场基金,应将3.2.1和3.2.2中的“净值增长率”调整为“净值收益率”;表中有关指标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货币市场基金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其他基金一般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采用自定义业绩比较基准的,必须简要说明该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及再平衡过程;与脚注25同理,表中所采用的基金净值等数据应为实际对外披露的净值/收益公告等净值数据(即独立第三方可根据净值/收益公告的净值、定期报告披露的期末净值等信息核实此部分内容),下同,此外,业绩基准数据在可获取的情况下,尽可能使取数期间与基金净值取数相同。
  
  [41] 本项仅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42] 本项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半年度正文和摘要。
  
  [43] 报送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时,如果之前的季度报告已报送了相关数据,则在确保数据一致的情况下,当次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累计净值增长率和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数据不需重新报送,但走势图需与实例文档打成Zip文件一同上报。
  
  [44] 基金合同生效(或基金转型)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应在图下说明;转型基金需在图下标注转型日期;截至报告期末基金尚未完成建仓,或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的,需按法规要求在图下标注建仓期并说明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5] 本项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本项为柱状比较图,按《证券投资基金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第七条进行编制与披露;如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未满五年,则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年度的数据,将标题调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并就该情况在表下标注说明;报送时填报过去五年每年净值增长率(货币市场基金填报净值收益率)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数据(柱状对比图与实例文档打成Zip文件一同上报);另需说明的是,2004年颁布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17条规定图示过往3年每年的净值增长率,此处将3年扩展为5年,主要是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6] 如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另外披露与产品特性相关的其他指标的,如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金合同关于披露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分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等指标的,在本部分披露,并参照主要财务指标部分关于附注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说明;如果基金合同没有此类特殊约定的,则不列示本部分;另外,如根据基金产品特性需要补充披露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运作其他指标的,公司本着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可自愿披露相关指标,但应在表下标注对指标的计算方法等予以说明。
  
  [47] 此项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不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在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数据时,从上到下分别列示本年度(T年度)数据、T-1年度数据和T-2年度数据, 数据为各年度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总额(以会计上确认应付利润为准),其中包含上年度批准或公告但在本年度实施的利润分配(此情况需在备注栏内专门说明);本项主要适用于非货币市场基金,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则按照下表3.4.2列示;对于分级基金,应分两张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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