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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接上页]

  [48] 至少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49] 年度内的利润分配金额以会计上确认应付利润为准,因此,对于每年年初结转上年末份额的部分,归属上年度利润分配,对于每年年末计应付利润但在下一年度结转份额的部分,归属当年度利润分配。
  
  [50] 本项=期末应付利润余额-期初应付利润余额
  
  [51] 只披露报告期涵盖的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发生变更的前后任基金经理及助理等,不需披露报告期以前的基金经理及助理。
  
  [52] 此处填列截至报告期末该人员除了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外,是否还担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具体填列内容如“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等。对于报告期内离任的基金经理(助理),“职务”栏内填离任前的职务;对于报告期末在任的基金经理(助理),“职务”栏内填截至报告期末的职务。
  
  [53] 如不适用,则在相应的分栏中填列“-”;如报告期内基金经理无变化,只填任职日期,离任日期填“-”;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按基金合同生效日填写,“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解聘日期,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应在表下标注说明两个日期的含义。
  
  [54] 应在表下标注说明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例如,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下同。
  
  [55] 此处可对基金经理过往的相关从业经历、学历、获得的相关业务资格、国籍(主要适用QDII基金)等进行简要说明。
  
  [56] 对于报告截止日未离任,但在报告截止日至报告批准送出日之间离任的,“离任日期”填“-”,并在表下标注说明有关离任信息。
  
  [57] 主要适用于QDII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列示此项。
  
  [58] 报告期内如有违反法规或合同的,应披露违反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管理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制度和流程的调整、对责任人的追究等)等。
  
  [59] 如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也应作相关声明,此部分不可空白。
  
  [60] 本项主要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可不披露。
  
  [61] 此项同时适用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和摘要;此项中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基金估值流程控制情况,具体可包括: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具体的估值方法不在此处披露,而在报表附注部分披露。
  
  [62] 本项同时适用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至少披露以下内容:1.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有),概述报告期内应分配的金额等信息;2.结合表3.4概述报告期内已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3.对应分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简述相关金额或分配安排等信息;但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不需分配利润的,可不按上述三项要求分别披露,只作相关说明即可;在半年度报告中,如果根据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无法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半年应分配金额的,则半年度报告中可不披露第1和第3项,应作相关说明。
  
  [63] 本项主要适用于当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则此项可不列示。
  
  [64] 报告期内如有违反法规或合同的,应披露违反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托管人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情况等。
  
  [65] 本项主要适用于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年度报告摘要应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强调事项,则年度报告摘要可不披露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并提示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本项下分6.1和6.2两个细项,编制实例文档时按细项分别填列,以便日后的统计分析,但实际披露时,直接按6.2的内容列示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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