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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接上页]

  [129] 指当期发生的基金应支付关联方的相关费用。
  
  [130] 应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日期、第14条以及第17条等相关规定确定该项的披露起始日、计算及列示,按该规定第14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131] 应在表下标注说明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
  
  [132] 应在表下标注说明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
  
  [133] 只适用于基金发售文件或相关法规明确采用或允许采用该费用项目的基金,其他类别基金不列示;应在表下标注说明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
  
  [134] 分级基金需按级别分列列示,本行的设置适用于分级基金,前两个空格分别填列下属分级基金的简称,其他类别基金不需列示本行。
  
  [135] 指初始成交金额,正回购中的交易金额同理。
  
  [136] 与季报中只披露管理人投资封闭式基金的要求不同,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报表附注中,应披露管理人等关联方投资本基金(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合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末投资本基金的情况,同时在表下标注说明;本部分各表下的标注应对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的公允性进行说明。
  
  [137] 分级基金分列或分表列示。
  
  [138] 本项适用于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情况:如果基金是上年度可比期间成立的,此项的本期数以“-”列示,上期数则据实填列;如果基金是本期成立的,此表的上期数以“-”填列,此项的本期数则据实填列,“期初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列示。
  
  [139] 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可在表下标注说明。
  
  [140] 份额减少以“-”号填列。
  
  [141] 含转换出份额。
  
  [142] 分级基金分表列示;此处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披露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投资基金的情况,封闭式基金发起人持有本封闭式基金份额的信息也在此项下列示,并可在表下作相关说明。
  
  [143] 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结算账户,该资金如实质上类似于存放在托管银行存款的,可在表下标注说明。
  
  [144] 基金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事项,应按相关法规要求、根据重要性原则予以披露;如基金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则不在本部分披露,而在“管理人报告”部分披露。
  
  [145] 此处填列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例如,ETF联接基金特有的一些关联交易事项等。
  
  [146] 本项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披露本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对于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本项可不披露;如为上年度批准或公告但在本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可在备注栏内说明;如为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批准、公告或实施的利润分配,在表下标注说明;非货币市场基金采用第一张表,货币市场基金采用第二张表;对于分级基金,应分两张表列示。
  
  [147] 如无利润分配,则可不列表,但需予声明。
  
  [148] 一般只需填一个空格,但对于LOF等同时具备场内除息日和场外除息日,且两除息日不为一日的,需要按场内和场外除息日顺序分别填列两个空格,并在表下标注说明。
  
  [149] 至少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150] 本项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也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期末基金未持有相关流通受限证券的,在各项下作声明即可,不必列表。
  
  [151] 按不同的证券类别(如股票、债券、权证等)分开列示;基金持有的股票在流通受限期内,如获得股票红利、送股、转增股、配股的,可在表后再增加一列“说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152] 如果期末同一股票既存在增发流通受限,又存在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则分两类进行列示,并分别在“流通受限类型”一列中注明“增发流通受限”和“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153] 此项主要披露期末基金持有因上市公司未能按交易所要求按时披露重要信息、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暂时停牌股票的信息(对此类停牌股票在期末虽已复牌但交易仍不活跃、流通仍受限而未采用市价估值的,也在此项下披露),临时股东大会等其他原因停牌的股票信息可不在该部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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