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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接上页]

  [104] 此表主要适用于报告期内非转型的基金,7.4.7.9.2主要适用于报告期内转型的基金(例如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对分级基金,本表及7.4.7.10直接分表列示;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表头有关期间的表述调整为“_年_月_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_年_月_日”,并在表下作适当说明。
  
  [105] 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可在表下标注说明。
  
  [106] 对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上年度末”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下同;对于该类基金在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折份的情况,可在表下标注说明。
  
  [107] 如报告期内不存在基金拆分或基金份额折算的,则本项及后述三项“基金拆分/份额折算变动份额”、“本期申购”、“本期赎回”可不列示;对于期间拆分或份额折算的,可在表下补充说明相关情况。
  
  [108] 份额减少以“-”号填列。
  
  [109] 本表涉及报告期内未分配利润的变动项目中,如为利润减少或亏损,以“-”号填列。
  
  [110] 本项主要适用于主动投资货币市场工具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货币市场基金,对于其他类别基金,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列示。
  
  [111] 本项格式主要适用于具有不同类别股票投资收益的基金,如ETF、ETF联接基金等,如果仅有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则只需列示7.4.7.12.2。
  
  [112] 损失以“-”号填列,下同;本项包含认沽权证行权产生的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可在表下标注说明。
  
  [113] 包括预估现金替代资金总额及现金差额。
  
  [114] 本项主要适用投资范围涉及基金的基金,如QDII基金、ETF联接基金等,对于没有基金投资的其他类别基金,或虽有基金投资但不重大的,可略去本项。
  
  [115] 若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且金额较为重大的,应说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构成,并参照本项格式列示。
  
  [116] 此处指全价金额。
  
  [117] 如果有其他衍生工具收益,参照此格式增加列示。
  
  [118] 本项包含权证行权产生的差价收入,可在表下标注说明。
  
  [119] 适用于投资范围涉及基金的基金,如QDII基金、ETF联接基金等。
  
  [120] 当期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以“-”号填列。
  
  [12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解释(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经营分部的具体情况进行披露,不涉及此项的,可略去。
  
  [122] 本项主要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半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和半年度报告摘要可不披露;其中,日后非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基金拆分、基金转型等;如不存在或有事项或日后事项,需予声明。
  
  [123] 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中应披露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标题采用7.4.9,披露内容和格式采用7.4.9.2的表格,7.4.9.1和7.4.9.2的标题不需列出;对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需披露本报告期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需予声明),以及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标题及具体披露内容和格式参照7.4.9、7.4.9.1和7.4.9.2.
  
  [124] 若报告期内管理人的股东发生股权转让,应以法定生效日为界同时将转让前后的股东作为关联方披露;如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则只作声明即可,不需列表。
  
  [125] 本项适用于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也适用于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年度报告应列示两个年度的数据,半年度报告应列示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关联方交易的,则在各项下作声明即可,不必列表;如本期为关联方,但上年度可比期间还不是关联方,则在上期的表格中不需要披露上期的数据。
  
  [126] 对于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其他类别交易(如债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基金交易等),在涉及支付关联方费用的情况下,需参照股票交易要求进行披露,如不涉及支付关联方费用,且根据重要性原则不需填列,则可不作声明;如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则不需列表,只需作相关声明。
  
  [127] 对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本期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名称调整为“本期_年_月_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_年_月_日”,对上年度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将“上年度可比期间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名称调整为“上年度可比期间_年_月_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_年_月_日”,下同。
  
  [128] 按规定,基金应对交易佣金的计算方式、佣金计算比率是否公允、管理人因此从关联方获得的具体服务内容(如关联方对基金公司提供的研究服务)等作出说明,此项内容在表下标注中予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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