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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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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管理部分:包括门(急)诊挂号分系统、预约挂号分系统、门(急)诊分诊叫号分系统、门(急)诊划价收费分系统、住院病人入出转管理分系统、住院收费分系统、医院成本核算与绩效管理分系统、医疗统计分系统、综合查询与分析分系统、设备管理分系统、物资管理分系统、消毒供应管理分系统、病案管理分系统、档案管理分系统、医院网站分系统、协同办公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分系统等。(见第30至46章)

  第五条  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分为基本分系统和推荐分系统。基本分系统是必需建设的系统;推荐分系统是可选择建设的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功能是指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以“(推荐功能)”标注。

  第六条  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各分系统与功能可根据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进行分类和组合。

  第七条  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应用的变化,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鼓励中医医院、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商等共同研发新系统。

  

第二章 基础功能


  第一条  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字典数据管理、患者主索引等基础功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二条  基本功能

  1.用户授权

  1.1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1.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的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1.3创建、修改系统访问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对用户自动临时授权的功能,满足系统灵活访问授权的需要;

  1.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

  1.5(推荐功能)对用户权限加以时间限制的功能,超出设定的时间不再具有相应的权限;

  1.6(推荐功能)提供根据法律法规,对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授权访问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

  2.用户认证

  2.1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

  2.2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要求用户必须修改初始密码,提供密码强度认证规则验证功能;

  2.3设置密码有效期,用户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密码不能登录系统;

  2.4设置账户锁定阈值时间,用户多次登录错误时,自动锁定该账户,系统管理员有权限解除账户锁定;

  2.5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系统管理员有权限重置密码;

  2.6(推荐功能)支持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电子签名可以被第三方验证,具有完整性校验和可追溯性校验功能。

  3.使用审计

  3.1用户登录系统、访问患者信息时,自动生成、保存使用日志,并提供按用户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的功能;

  3.2对系统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

  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3.3(推荐功能)提供对用户登录所用的数字证书进行审计的功能。

  4.数据存储与管理

  4.1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存储管理,并采用公开的数据存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4.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能;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4.3在存储的系统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4.4提供系统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4.5具有系统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4.6具备保障系统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

  4.7(推荐功能)以适当方式保存完整的医疗记录,能够以原有样式再现医疗记录;

  4.8(推荐功能)当超出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限或场景时,禁止再修改医疗记录;

  4.9(推荐功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5.患者隐私保护

  5.1提供对系统设置保密等级的功能,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用户根据权限访问相应保密等级的系统资料。授权用户访问系统信息时,自动隐藏保密等级高于用户权限的系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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