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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