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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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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十一)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的,实施处罚时,除具有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外,一般适用并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处罚时,除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的情形外,一般适用单处。
  
  第十二条 罚款处罚一般划分为高限幅度处罚、中限幅度处罚和低限幅度处罚三个档次。其中,高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70%以上,中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30%以上不足70%,低限幅度处罚为不足法定幅度的30%。法定幅度比较宽的,可以划分三个以上的档次实施裁量权,
  
  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选择中限幅度以下处罚。但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高限幅度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两种以上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限幅度直至最低限处罚(没有法定的最低限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广播电视管理

  
  
第一节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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