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没有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没有发生安全播出事故,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