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六)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七)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