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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含10﹪)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以上30﹪(含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