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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