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或者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在整改期内持续进行违法行为的;或者累计违法3次(含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或者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在整改期内持续进行违法行为的;或者累计违法3次(含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三、《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