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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可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向对社会进行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可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进行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可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向对社会进行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进行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向对社会进行公告。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