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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款规定,且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能够立即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限期内未能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能够立即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限期内未能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已被处罚,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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