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投入使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投入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投入使用,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投入使用,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多次警告,仍未改正或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