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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节目中含有反动、淫秽、违法内容的,情节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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