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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