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