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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两次违规内容。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取缔。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经警告未能在期限内改正。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并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多次警告未能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