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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或者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在整改期内持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累计违法3次(含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或者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在整改期内持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累计违法3次(含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或者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在整改期内持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累计违法3次(含3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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