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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6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节目中含有反动、淫秽、违法内容的,情节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且限期内拒不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和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和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和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和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且限期内拒不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并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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