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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