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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不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或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影响播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