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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湘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页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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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但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违规行为1年内出现2次或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一次违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违规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行为1年内出现2次;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撤销其许可证。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但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撤销其许可证,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多次警告,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撤销其许可证,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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