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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 一年内出现一次违规内容。 处罚基准: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 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内容。 处罚基准: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 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 处罚基准: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建议视频点播开办机构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电影管理 《电影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