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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但未进行施工、安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已进行施工、安装,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影响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到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范围超过县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还没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6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并造成社会动荡。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