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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接上页]
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包括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贸易商或最终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及通过韩国国内关联贸易商间接出口到中国,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
  初裁时,针对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贸易商或最终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或最终客户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通过韩国关联贸易商出口到中国,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情况,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确定出口价格基础的认定结论。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主张正常价值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其他折扣,初裁时因公司没有提供一贯执行的销售政策和合同的书面文件,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暂不予接受。初裁后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公司认为,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时,先根据合同协议价格发出商品并开具税金计算书,后根据市场情况并综合考虑不同客户的购买量、付款条件、资信情况以及公司产品的供应量占客户购买总量的比例等因素最终确定结算价格并开具税金计算书,将合同价和最终结算价差额作为其他折扣。所以公司所报告的其他折扣,并不是销售利润分配性质的奖励和折扣,而是销售收入的扣减项。实地核查中,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的合同和材料。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的其他折扣项目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为暂定价格与最终价格的差异,另外一部分为合同规定的折扣。对于合同规定的折扣,公司说明除个别交易外,通常按合同约定的折扣率执行,合同规定的折扣包括固定折扣、固定折扣加数量折扣、基准折扣加其它调整等多种方式。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合同价和暂定价之间的确定存在有时间差异,在公司与韩国国内有关公司签订的内销销售合同中,调查机关还发现“以每一季度确定一次价格为原则”的条款,同时公司与个别客户的交易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严格执行。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报告其他折扣确与利润分配性质的奖励和折扣不同,是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暂定价与最终结算价差额。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其他折扣调整的主张,但就调整金额,调查机关决定剔除没有按合同执行的有关客户交易的其他折扣以及按季度确定价格所形成的未处于调查期内的其他交易折扣和不明确的折扣调整方法所形成的其他折扣。
  关于坏账准备金,原始答卷中,公司主张,国内销售按照销售收入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作为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对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认为,基于坏账准备是整个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是作为企业管理费用一部分而预先提取的,应由整个公司销售收入来补偿,而不仅仅由被调查产品来补偿,故该主张未被接受。初裁后在评论意见中公司认为,除少量的商品销售和委托加工之外,公司绝大部分经营只有被调查产品生产和销售,因此公司营业利润绝大部分都来自被调查产品。而且公司仅对被调查产品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金,因此所有的坏账准备金只能由被调查产品来补偿。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按韩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坏账准备金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公司可能发生坏账估计的一种准备,它是作为企业管理费用的一部分而预先提取的,这种坏账是否发生仅为一种估计,不能将估计的预先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作为调整项目调整正常价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的结论,不接受公司坏账准备调整的主张。
  关于国内信用证(local l/c)项下进口关税的退还,公司在原始答卷中主张,对在国内信用证销售的情况下,公司将原材料进口关税的退税权利转让给客户并收取相应的退税金额,这一部分退税应在计算正常价值中予以调整。基于公司未能证明国内信用证销售所退还的出口退税就是被调查产品的退税,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退税额也没有证据确定就是客户所收到的退税额,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未接受。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公司认为,国内信用证销售的退税,是韩国关税法规定的退税方法之一,与直接出口过程中获得的退税相同,是被调查产品的退税。公司的客户将公司开具的《基础原材料纳税证明》上的原材料投入到其产成品之中,并在出口其产成品时申请并获得公司所转让的原材料进口关税的退税。因此,该退税额就是客户所收到的退税额。实地核查过程中,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内信用证销售所退还的出口退税就是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退税,以及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退税额就是客户所收到的退税额,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的结论,不接受公司国内信用证销售项下退税调整正常价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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