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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出口价格 在实地核查开始前该公司书面向核查小组提交的《说明》中也对公司提交的原始答卷中涉及对中国出口价格部分信息的更正。经现场审查,该更正属于对原始答卷的信息和数据的细化、完善以及微小、非实质性的修订,不影响对其的核查。核查小组对原始答卷和《说明》中提供的出口价格的信息和数据分别进行了核查。经进一步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向非关联中国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间为买断关系,在销售时该公司即已知道其产品将销往中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原始的答卷中公司主张的发票折扣(实际为暂定价与最终价的差额)、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到码头、信用费用等项目的调整。鉴于公司主张其出口和内销中单位包装成本相同,不对价格比较产生影响,调查机关决定终裁中不对该项目进行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主张的暂定价与最终价差异、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到码头、港口装卸费、国际运输费、信用费用、货币兑换、出口奖励、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调整项目。鉴于公司主张其出口和内销中单位包装成本相同,不对价格比较产生影响,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对该项目进行调整。 4. 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cif价格)是合理的,暂接受了公司报告的cif价格,初裁后公司未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1. 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核查小组赴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开始前,该公司书面向核查小组提交了《tpt核查前表格更新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经现场审查,该《说明》对公司提交的原始答卷中涉及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了内容较多的修改、更正和补充,同时对价格调整、生产成本、各项费用分摊等分别提出了一些新的调整项目主张。鉴于该修改、更正和补充以及新主张属于对原始答卷的信息和数据的重大、实质性的修订,且于实地核查开始前才予提交,时间上的有限,使核查小组无法对其进行必要审查及在现场对其进行全面准确的核实。出于程序适当和各利害关系方平等待遇的考虑,调查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在实地核查前的《说明》中提交涉及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的新信息和数据不予考虑,提出的新调整项目主张不予支持;决定以公司在原始答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为基础来确定正常价值。 经进一步审查,该公司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没有型号划分。关于内销数量,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对苯二甲酸数量的比例超过5%,满足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关于销售渠道,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泰国国内仅向非关联直接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内销全部为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关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情况,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该公司原始答卷中提交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并以认定的调查期内各月单位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以及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是否能够回收成本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内销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故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基础之外。依照上述认定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余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该公司在实地核查开始前书面向核查小组提交的《说明》中也对公司提交的原始答卷中涉及对中国出口价格部分进行了更正。经现场审查,该更正属于对原始答卷的信息和数据的细化、完善以及微小、非实质性的修订,不影响对其的核查。核查小组对原始答卷和《说明》中提供的出口价格的信息和数据分别进行了核查。调查机关核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直接向非关联中国用户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向非关联中国用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的交易关系为买断关系,且在销售时该公司即已知道其产品将销往中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分别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中国用户和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