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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接上页]
经进一步审查,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 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部分其他折扣、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出口退税,初裁时基于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退税金额是否是实际发生的金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材料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直接相关,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未接受。初裁后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公司认为,根据韩国关税法的规定,公司在出口产品时,有权获得在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还。公司报告的出口退税金额为实际发生的金额。公司仅从事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因此,退还原材料进口关税,全部与被调查产品直接相关。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按韩国关税税法,产品出口时可以根据申请退还进口原材料在进口时缴纳的关税。从公司所报材料看,公司在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的确发生了出口退税。因此,调查机关终裁中决定接受公司关于出口退税调整的主张。但针对调整的金额,公司主张按出口交易的数量来计算调查期单位退税额。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被调查产品生产无论是供出口销售产品还是用于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均源于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工艺、同一原材料投入,公司按出口数量计算单位退税额忽略了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中含有进口原材料关税的事实,因此按照公司出口数量来计算并调整单位退税额是不适当的,应该按照调查期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来计算。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按照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苯二甲酸的生产数量计算的单位退税额,并以此对调查期出口退税数额进行了调整。
  关于出口投保保险,在原始答卷中,公司主张因未发生坏账而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应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基于保险是“射幸”事件,公司未有证据证明退还的保险金属于调查期的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保险的退还,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未接受该主张。初裁后公司未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的结论,不接受公司出口保险金调整出口价格的主张。
  关于佣金,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时,有向国内关联贸易商支付佣金的情况,调查机关决定终裁中在确定公司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基础时,将公司支付给国内关联贸易商的佣金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和进一步调查,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部分出口退税、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和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
  4. 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cif价格)是合理的,暂接受了公司报告的到cif价格,初裁后公司未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
  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将被调查产品分为pta和qta两种型号的主张。初裁后,调查机关决定将qta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基于该公司pta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来确定其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内销全部为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其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交易。初裁后,该公司未提出评论。实地核查时调查机关对关联销售的可靠性进行了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以全部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采信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数据,暂未采信财务和其它费用数据。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财务数据,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可靠,决定采信该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复核了公司报告的管理和销售费用分摊计算过程,发现公司原始答卷中分摊计算结果不准确,调查机关决定按公司原始答卷中表格6-5所报的比例重新计算应分摊给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公司主张2008年年末发生的财务和其它费用,不应计入调查期内,经核实公司进一步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采信公司提供的财务和其它费用数据。调查机关以最终认定的调查期内各月单位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以及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是否能够回收成本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内销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故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基础之外。依照上述认定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余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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