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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 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韩国政府、6家韩国应诉公司和1家泰国应诉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信息披露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其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3月8日-27日分别对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k油化株式会社、kp化学公司、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晓星、泰光产业(株)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经核对和整理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事实结果。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和应诉公司所在国政府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该信息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该意见和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4)关于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本案全部公开资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初裁后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和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初裁评论意见)。上述评论意见中,申请人表示支持初裁结论,希望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被调查产品范围、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认定,尽快作出肯定性终裁;韩国6家企业就初步裁定中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进口价格、国内产业损害认定、因果关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抗辩。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0年4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韩国应诉企业初裁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再次评论意见),再次评论意见对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评论意见中的观点和主张进行了评述。 利害关系方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的抗辩主张,调查机关均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在裁定文件中的相应部分予以了回应。 (2)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3月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 2010年3月至5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国内生产者绍兴远东、逸盛石化和翔鹭石化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就初裁后评论意见中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证和核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3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终裁前实地核查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