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均呈现先升后降的变动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自2007年起持续下降,2007年、2008年1-9月分别同比下降4.36%、0.35%。初裁前实地核查中申请人提供的“对苯二甲酸结价报告”原始记录证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2007年、2008年1-9月价格同比分别下降7.74%、2.31%。同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持续下降,单位产品销售成本2007年比2006年下降2.78%,销售价格下降7.74%,造成价格成本差下降达87.98%;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单位产品销售成本上升1.47%,销售价格却下降2.31%,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由此可见,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明显的压低和抑制。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严重的压低和抑制,导致国内同类产品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产业盈利能力急剧下降。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评论意见和听证会发言中提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始终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不存在低价出口的情况,也没有压低和抑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看,被调查产品不可能左右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价销售导致了对苯二甲酸产品价格的不断下降。 申请人提交的再次评论意见和国内产业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中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成本比较、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对比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 (1)被调查产品的绝对价格自2007年以来出现了持续的下降;在整个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存在明显违背正常的市场趋势和变化规律的情况,其相对价格实际上呈持续大幅下降的趋势。 (2)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较大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占中国的市场份额也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价格的变化对同类产品的价格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3)反倾销法律规定了倾销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分为价格削减、价格压低、价格抑制三种情况。上述三种价格影响情况是选择性的,只要其中一种情形成立即可。其中,被调查产品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属于价格削减。在本案中,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压低和价格抑制,已经符合反倾销法律关于考察价格影响的规定。以不存在价格削减就得出没有对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的结论显然是对反倾销法律的错误理解。 (4)调查期内,在市场需求总体大幅增长、国内供需尚存在缺口的情况下,若非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巨大冲击,国内产业不可能主动降低销售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相关应诉企业指控国内产业主动降价导致了国内价格的下跌并获得市场份额增长的观点,完全有悖常理,颠倒了因果关系。国内产业为了维持生产和经营,保住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价是受到损害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 (1)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价格压低、价格抑制这两种价格影响形式并不要求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证据显示,自2007年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明显的压低和抑制。 (2)反倾销调查中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低价出口”是指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而非是否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初裁中倾销裁决部分已经认定了被调查产品的低价出口行为,韩国6家企业“被调查产品没有低价出口”的主张不能成立。 (3)市场份额的大小并不是决定价格影响力的唯一因素。初裁中调查机关已依据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等方面综合分析了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初裁前实地核查中申请人提供的“对苯二甲酸结价报告”原始记录也证明,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