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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接上页]
关于包装费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关于包装费用的调整主张。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在对交易抽样进行核查时发现,公司提供的某笔抽样交易的证明材料中显示包装费用数额与原始答卷数据不符。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在实地核查中,公司无法提供该项目的总费用的原始数据资料,也无法提供运输单据明细证明,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
  关于公司在答卷中填报的一笔交易,在实地核查中,公司无法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明材料,且无法证明提单、合同与本笔交易的关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本笔交易的金额进行调整。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银行费用、报关代理费等,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
  4. 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cif价格)是合理的,暂接受了公司报告的cif价格,初裁后公司未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
  sk油化株式会社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产品全部为“伊斯特曼对苯二甲酸” 产品,即epta。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报情况属实。鉴于在本案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调整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将其限定在精对苯二甲酸产品,即pta,故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终裁时调查机关不为该公司计算单独倾销幅度。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泰国公司
  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1. 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核查小组赴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开始前,该公司书面向核查小组提交了《indorama核查前提交补充和更正资料事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经现场审查,该《说明》对公司提交的原始答卷中涉及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了内容较多的修改、更正和补充,同时对价格调整、生产成本、各项费用分摊等分别提出了一些新的调整项目主张。鉴于该修改、更正和补充以及新主张属于对原始答卷的信息和数据的重大、实质性的修订,且于实地核查开始前才予提交,时间上的有限,使核查小组无法对其进行必要审查及在现场对其进行全面准确的核实。出于程序适当和各利害关系方平等待遇的考虑,调查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在实地核查前的《说明》中提交涉及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的新信息和数据不予考虑,提出的新调整项目主张不予支持;决定继续采用公司在原始答卷中提交的信息和数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经进一步审查,该公司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没有型号划分。关于内销数量,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对苯二甲酸数量的比例超过5%,满足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关于销售渠道,该公司在泰国国内分别向非关联直接用户和关联直接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经进一步审查,该公司向关联用户销售的价格与向非关联直接用户销售的价格之间差异不大,属于正常市场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不将关联内销排除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外。
  关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情况,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该公司原始答卷中提交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并以认定的调查期内各月单位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以及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是否能够回收成本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内销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故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基础之外。依照上述认定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余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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